按照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的文件精神,按照“谁投资、谁决策、谁收益、谁承担风险”的原则,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,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,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。《决定》发布后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区别两种情况需要注意。
一、不使用政府投资的,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,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。对属于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》里的项目实行核准制,但政府也仅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,效益如何也是企业自己的事。目录之外的其他项目则无论规模大小,都改为备案制。
二、使用政府投资的,仍采用审批制,需撰写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代写项目申请报告,着重关注项目的外部性、公共性影响,如保障公众利益、防止出现垄断、保护生态环境、优化重大布局、维护经济安全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要素。